利发国际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法治观念,推进农机依法行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局属各处室、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在出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第一审行政执法机关败诉,且行政首长未出庭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二十人以上集团诉讼、以及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诉讼案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三十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必须于开庭前二日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委托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选择一至二起典型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提交出庭应诉人员名单或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提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利发国际88lifa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利发国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